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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美图书馆被偷梁换柱的潘天寿作品《英雄独立》
近日,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的100多件馆藏名画遭人调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失窃的名画中有齐白石、张大千等名家之作,广美图书馆因此损失总计上亿元。近日,文化学者马未都、艺术评论人顾一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分别对此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临摹大师作品调包拍卖
广州美术学院(下简称广美)图书馆原馆长萧元贪污案近日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据检方指控,萧元利用掌管画库钥匙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以自己临摹的赝品调包的方式,将张大千、齐白石等名家的143幅书画作品窃为己有,并拍卖掉125幅作品。以拍卖价和评估价计算,萧元贪污的143幅画作价值达1.1亿元。
萧元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在几万元面前不会动心,但是面对几百万、几千万元这么巨大的数额,确实没有把持住,抵挡不住诱惑,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萧元既然称自己“能抵挡住诱惑”,可为什么还要这么做?马未都认为,萧元所称自己有一定的抵御能力估计是言不由衷的说法,“他说几十万、几百万对他不能诱惑,好像得上千万对他就有诱惑了,所以这估计不是他的真实想法,他是一个很专业的艺术工作者,他有著作,有绘画功底,他走上这条路,很大程度上是他对社会的判断,对社会的诱惑不能抵抗;另外,也说明我们自己有问题,我们博物馆系统、图书馆系统的防范显然是不严的。”
艺术评论人顾一指则表示,根据官方公布时间的表明,萧元作案时间是在2003年至2006年,短短3年时间就能“借出”、“临摹”、调包大师作品143幅,那就是平均大约每周就临摹调包一幅作品。顾一指认为,这种密集程度相当恐怖,任何一个学过绘画的人都知道,临摹一幅大师作品,要达到精气神颇有相似度,首先要求临摹者的功底得相当了得,其次是从观摩到下笔、到作品差强人意,还需费一番时间,“即便假设萧元一次性‘借’出作品多幅,拉长单幅作品在自己手上的时间,那总工作量也并没减少,结合萧元本人并不日常性地进行艺术创作,我们不禁要‘感叹’:这等‘天才’,何以就浪费了呢?”
图书馆管理系统存在漏洞
这个“掉包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引发了社会多方关注,这种案件是孤案?还是具有一定普遍性呢?
马未都认为,不能说它有普遍性,但是它也一定不是孤案,“大概半个月前,北京报道了一件事,就是北京的一个大学图书馆,图书管理人员拿走了大概200多套古籍图书,而且相当一部分已经在网上卖掉了,剩下的藏在家里,通过这么近的时间频率中出现这么两档子事,我想这事就一定不是偶然的了。”
这些案件的发生,是否说明整个文物或者对于这种字画珍品的保护,还存在一些欠缺、漏洞或不足的地方?马未都说,首先,他们的图书馆的管理确实非常混乱,在制度上没有更新,“我们现在的管理比过去要好很多,是因为提供了很多新的科技手段,但他们还是按照老的方法即三个人拿三把钥匙,这三把钥匙是依次可以进入的,换句话说一个人拿三把钥匙还是可以进入;再有,就是他权力过大,我们都知道一把手的权力是很大的,所以说,萧元本人没有自律。”
顾一指也表示,如果广美图书馆的出借制是完善的,那萧元还能这么轻易地像在自家书房一般“取”走这么多作品吗?如果图书馆掌管藏品库的工作人员懂一点书画,萧元或其他人还能轻易调包吗?在当图书馆的藏品要移交美术馆这个对艺术品更专业的平台时,萧元便停止了调包行为,由此反证,上述的如果,只要有一个成立,萧元作案之心就能收敛。
对于这件事情让业界受到的启发,广东省委党校副教授张浩说:“这起案件给馆藏书画、文物相关单位敲响了警钟。面对这么珍贵的藏品,个人自律肯定是靠不住的,关键要建立监管体系,从各个可能发生风险的环节堵塞漏洞。”
大型博物馆越来越严格
此次案件涉及广美图书馆里存在的管理漏洞,那么现在在一些有规模、有名气的博物馆或图书馆里,文物保护情况又是如何的呢?马未都表示,相对来说,现在大博物馆的管理制度都越来越严格,但是在中小型的博物馆,由于经费、制度、熟人等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不完善。
马未都还表示,以往的盗窃或调包都是外人,但是从这个案件及北京的案件来看,都是内部人在做,这也是一个盗窃现象的转变,“我们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文物的盗窃案,大部分都是外盗,就是外面人进来破坏你的防盗系统进来偷东西,但是进入了21世纪以后,由于科技手段的不断提高,国家把大量的资金铺在这上面,外盗急剧减少,现在情况反过来了,发现的问题都是内盗。”马未都说,有一句话说家贼难防,因为家贼最容易知道漏洞出在哪,再加上都是熟人之间所为,“一个图书馆馆长,底下的任何一个工作人员在权力上都美法和他抗衡,所以久而久之就懈怠了,懈怠就给他调包提供了可能。”
此次“掉包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除了萧元本身自律不够,还有图书馆管理粗糙,存在漏洞等问题,那么,承担责任的是否仅仅萧元一个人?马未都说,萧元肯定是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但是其他的责任,比如领导的责任、上级机关的责任、制度的责任等,都还没有执行,马未都认为,萧元肯定是要背负法律对他的制裁,但是还有更多的人需要负责任。
已经拍卖的画作难以追回
从2004年到至2011年间,萧元陆续将其中125幅书画作品委托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拍卖成交价总计3400多万元。余下18幅未卖出的书画作品被侦查机关扣押,经鉴定估价约为人民币7600多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另外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法律上是“应当”和“有权”这样两个并非强制性词语,那么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应当”和“有权”这样相对模糊的词语,对拍卖公司形成一种什么样的约束?
马未都说,这些条款基本上没什么用,比如说它“应当”说,它不说也不能怎么样,拍卖公司本身没有能力去查实这些东西,但是它应该有所警惕。“比如,我们知道画作中,有大量的画作确实带有一些公家单位的名章,它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比如,我们看到有一些博物馆收藏的名章,比如,图书馆收藏的名章都是‘文革’时期查抄退赔的,当时查抄以后就被盖上章了,后来就退给个人,这种现象是有的。”
马未都说,从这个案件来看,很多被拍卖的画上,都被发现有广美的印章,“如果一个人手里大量出现这种带有名章,尤其带有公家名章的这种画作,拍卖公司应该是有所警觉的,这个核实有时候并不是很难,一个电话就核实了,所以我觉得这个拍卖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未都说,目前法律上基本上不能追究它的责任,因为在司法途径中没有这样一个强行的制度,“如果说,我们在这个法规中有这样的规定,规定它在非法转向合法的这个途径在哪完成的,就追究谁的责任,或许就很容易追究。”
对于已经拍卖的作品能否追回?马未都说,应该没有可能,因为买家,买的人,法律上有一个语言叫“依法善意获得”,“他在一个合法的途径中买的,所以他买没有问题,而且他也没有办法再去考察这个东西的真伪,再加上,有的东西可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几次易手,所以这个东西追回的可能性几乎是零。”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也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由于拍卖是公开依正规程序进行的,买家是善意第三人,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买家不用退还文物。拍卖是委托进行的,拍卖行没有义务去核实文物的来源。如果有证据证明明知可能是赃物,还要去拍卖,拍卖行需要负民事责任。